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三条 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
第四条 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 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 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
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初步确定申报学生的身份及其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学院内公示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若公示有异议,则须重新认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建立《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建立《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除享有在籍学生享有的一切权利外,同时享有在校期间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自觉履行《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带头遵守各项法规法纪,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及其等级进行跟踪式调查(或抽查),并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学生享有资助资格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学生可申请变动或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学院申请提升或降低资助等级,经学院综合评定,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跟踪滚动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